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法律史
Legal History 
開課學期
108-2 
授課對象
司法組  
授課教師
王泰升 
課號
LAW4050 
課程識別碼
A01 42100 
班次
01 
學分
2.0 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二3,4(10:20~12:10) 
上課地點
萬2201 
備註
與歷史系台灣法律史合班(選修該課者不計本系必修學分)。從本學期開始不再辦理授權碼加簽。
限學士班二年級以上
總人數上限:14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82LAW4050_01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歷史知識是為了讓人們更了解其生活周遭環境,以思考或解決當今的問題而存在。在此係以台灣社會(共同體)為主體,略古詳今地探討其法律生活的發展歷程;從原住民族自治時代開始觀察,經荷西統治、鄭治、清治、日治等時期,談至「國民黨一黨執政時期」終結的2000年為止,但很多議題已持續探究至2000年起迄今的當代/「政黨輪替時期」,而可整個稱「戰後」、「中華民國時期」。並以放眼世界的態度,述及與台灣法律發展脈絡有關之重要法系和鄰國法律史,包括原住民法、傳統中國法、前近代及近代西方法、近代日本法律史、近代中國法律史。 

課程目標
由相關的法律規範所組成的「法律制度」或「法秩序」,固然是本課程重要的討論對象,但同時將探究這些法規範所由生的政經社與思想等方面的背景,以及法規範在社會生活中的運作實況和所形塑的法律文化,故亦適合對台灣歷史有興趣者選修(但選修歷史系開設之課號)。作為基礎法學課程之一,在此將聚焦於法律當為規範與社會實存現象之間的關係「是」什麼,以讓習法者在思考現行國家法「應」如何解釋適用,或「應」如何立法時,能有另類的觀察或思辨的角度。 
課程要求
修習者須於上課前預習教材內容。本課程強調學生自主、主動的學習。上課時以學生業已預習為前提,依預定的大綱及進度,運用教科書、簡報而為講述。若不能在課前做預習,必影響學習效果,導致期末筆試成績不佳,不宜選修本課程。僅修課號LAW4050者才算入法律系必修學分。學生可個別向下課時仍在教室的老師提問,或課後觀看與上課內容相近的「臺大開放式課程:台灣法律史」。欠缺台灣史知識的非本地生或欠缺法學知識的非法律系學生,可藉自修或下課提問補充所需知識。王泰升,《台灣法律史概論》(元照,5版3刷,2019)係必備的教科書,並按其章節安排授課進度。建議閱讀教材有二,《追尋臺灣法律的足跡:事件百選與法律史研究》(五南,3版,2016)有助於了解各法律事件及其歷史脈絡,《多元法律在地匯合》(臺大出版中心,2019)則就特定主題為深入的論述。本課程之修課人數上限已提高,故不再加簽。請注意:2020年6/9不上課。由於3/3的第一次上課即講授第一章、第二章的原住民族自治時代與荷西統治時代,故上課前須閱讀《台灣法律史概論》頁1-28,尚未購該書者請看ceiba所附前兩章內容。
評量方式:《台灣法律史概論》及課堂上講述內容,含補充教材,皆屬期末筆試的範圍。凡修習本課程者,一律依期末考時回答試題的內容,決定學期成績,不接受以撰寫報告等其他任何方式代替筆試。修習課號LAW4050者,須精準地使用法律概念。
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待補 
參考書目
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,戴炎輝、蔡章麟、洪遜欣、陳世榮撰,《臺灣省通志稿政事志司法篇》第一冊、第二冊(台北:臺灣省文獻委員會,1955、1960)。
王泰升,《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》(台北:聯經,2版,2014)。(英文版: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, 2015;日文版:東洋大????文化研究所,2010;較熟悉英文或日文者可參閱之)
王泰升編,《台灣法律史研究的方法》(台北:學林,2000)。
王泰升,《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史(1928-2000):臺大法學教育回顧》(台北: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,2002)
王泰升,《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》(台北:元照,2002)。
黃靜嘉,《春帆樓下晚濤急:日本對台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》(台北:台灣商務印書館,2002)。
薛化元等,《戰後臺灣人權史》(台北: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,2003)。
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,《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》(一)至(七)(台北:司法院,2004-2013)。
王泰升、曾文亮,《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》(台北:台北律師公會,2005)。
王泰升,《台灣法的世紀變革》(台北:元照,2005)。
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,《百年司法: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》(台北:司法院,2006)。
王泰升,《台灣法律史的建立》(台北:作者自刊,元照總經銷,2版,2016)。
王泰升、劉恆妏編,《以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研究》(台北:元照,2007)。
王泰升著,法務部編,《台灣檢察史:檢察制度變遷及其運作》(台北:法務部,2008)。
山中永之佑等著,堯嘉寧等譯,《新日本近代法論》(台北:五南,2008)。
林玉茹、王泰升、曾品滄,《代書筆、商人風-百歲人瑞孫江淮先生訪問記錄》(台北:遠流,2008)。
王泰升編,《跨界的日治法院檔案研究》(台北:元照,2009)。
王泰升,《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: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》(台北:作者自刊,元照總經銷,2010)。
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,王泰升翻譯解說,《臺灣總督府檔案司法文書選輯》(台北:司法院,2010)。
薛化元,《戰後臺灣歷史閱覽》(台北:五南,2010)。
王泰升、曾文亮,《台灣法學會四十年史:自由民主法治的推手》(台北:台灣法學會,2011)。
王泰升、曾文亮,《台灣法律人的故事》(台北:台灣法學會,2011)。
王泰升等合著,《戰後台灣法學史》上冊、下冊(台北:元照,2012、2014)。
王泰升著,鈴木賢、松田?美子、西英昭、黃詩淳、陳宛妤、松井直之、阿部由理香譯,《台?法????日本的要素》(台北:臺大出版中心,2014)。本書以日文撰寫。
王泰升,《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:從「內地延長」到「自主繼受」》(台北:中研院臺史所,2015)。
王泰升、阿部由理香、吳俊瑩,《台灣人的國籍初體驗》(台北:五南,2015)。
王泰升,《去法院相告: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》(台北:臺大出版中心,修訂版,2017)。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
No.
項目
百分比
說明
1. 
期末考 
100% 
《台灣法律史概論》及課堂上講述內容,含補充教材,皆屬期末筆試的範圍。凡修習本課程者,一律依期末考時回答試題的內容,決定學期成績,不接受以撰寫報告等其他任何方式代替筆試。修習課號LAW4050者,須精準地使用法律概念。 
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3/03  第一章 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
第二章 複數法律文明的並存(史前至1683年) 
第2週
3/10  第二章 複數法律文明的並存(史前至1683年)
第三章 傳統中國法律文明的盛行(1683年至1895年) 
第3週
3/17  第四章 清治時期的行政組織及司法運作 
第4週
3/24  第五章 清治時期「民事」法 
第5週
3/31  第五章 清治時期「民事」法
第六章 台灣現代法律體系的確立 
第6週
4/7  第六章 台灣現代法律體系的確立 
第7週
4/14  第七章 憲政體制及實踐-現代憲法在台灣的發展 
第8週
4/21  第八章 行政組織及作用-現代行政法在台灣的發展 
第9週
4/28  第八章 行政組織及作用-現代行政法在台灣的發展
第九章 司法制度及法律專業社群 
第10週
5/05  第九章 司法制度及法律專業社群 
第11週
5/12  第十章 刑事法規與犯罪懲治 
第12週
5/19  第十章 刑事法規與犯罪懲治
第十一章 民事法規與紛爭解決 
第13週
5/26  第十一章 民事法規與紛爭解決 
第14週
6/02  第十一章 民事法規與紛爭解決
第十二章 展望未來―以台灣為主體兼容並蓄 
第15週
6/09  不上課 
第16週
6/16  期末考 
第17週
6/23  就期末考題目觀看開放式課程 
第18週
6/30  考察自身家族歷史